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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质文化生活的日趋丰富,豢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饲养的动物也呈现出多样化,导致饲养动物损害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并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在《民法通则》一百二十七条的基础上,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但规定较模糊抽象,法律条文之间衔接缺乏紧密,具体到个案中,易引起争议。本文依据《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的分类,选取了四个案例,从个案问题入手,对新法条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阐述,以期能引发更深入的探讨。本文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在本部分,笔者选取四个案例:一般饲养动物损害案件(普通饲养动物)、危险动物损害案件、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案件、遗弃、逃逸饲养动物损害案件,列举出案例所涉及到的问题,由个案问题引出本文写作目的。
第二部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概述。本部分主要探讨饲养动物界定、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问题,并对动物园损害责任构成单独考察,着重分析动物园过错的判断标准。
第三部分:饲养动物损害的责任主体。本部分分别对一般饲养动物(普通饲养动物)、危险动物、动物园饲养动物、遗弃、逃逸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主体及第三人责任承担进行分析。
第四部分:我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本部分阐述了我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演变,着重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十章所采纳的二元化归责体系。并根据立法背景,结合过错推定的应用规则,探讨了动物园损害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归责的合理性及正确应用过错推定的规则。
第五部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本部分分别阐释了一般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危险动物损害责任、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遗弃、逃逸动物损害责任适用受害人过错、不可抗力及约定免责三类免责事由免责的具体规则。
第六部分:对所引案例的分析。在本部分,基于以上基本理论和争议问题的分析,笔者对所引案例进行回应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