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在行政协议无效司法认定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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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国家建设和经济的发展,政府的服务型职能日趋明显,行政协议在政府日常职能中的表现形态日益丰富。行政协议使得公民积极参与政府的日常行政之中,使得官民之间关系不再拘泥传统的管理关系,而向合作的现代行政关系转变。这一方面有利于服务型政府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带来越来越多的行政协议纠纷。但目前我国行政协议法律规范不够完备,行政协议的相关研究也缺乏理论深度。行政协议脱胎于民事合同,鉴于民事合同,行政协议的规则建构不够完备,故各国通常在审查行政协议问题时会参考相关民法规范。去年的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民事法律规范作为审查行政协议效力标准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但同时适用哪些民事法律规范、如何适用、适用的标准又如何统一并没有提供明确的规则指引。立法上的薄弱、司法审判实务中的诸多问题成为本文的研究之始。民法规范在行政合同效力认定中的适用,实质上是公法与私法关系的博弈。公私法彼此融合,则既为适用民法认定行政协议效力证成,又为适用的标准判断提供理论基础。随着实践中公法与私法接轨的现象不断増多,第三法域论为行政协议提供了成长空间,行政协议属于“第三法域”中的一种法律关系。第三法域论虽然描述了行政法与民法交融的形态,但对各自应当选用何种法律规范却无更多借鉴,这也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随着近年来行政协议无效事由的司法判决日益增多,可供理论学界研究的素材也日益丰富。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认定行政协议无效的标准,这实体法规定的模糊点入手,结合2015年至2020年的相关案例,分析法院运用民事规范认定行政协议无效事由的具体情况,对具体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和分类,总结出单独适用民法、民法规范的辅助适用、行政规范与民法规范的并重适用这三种裁判逻辑类型,从中研究法院的论证逻辑与司法实务观点。与民事合同的理论和制度建设相比,目前国际上并没有形成行政协议统一的规定和制度。我国近年来一系列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的制度,但对于认定行政协议效力的民法适用标准,立法上仍缺乏细致的规制,行政协议无效与民法规范的交叉和运用的相关研究在理论界也有诸多争论,很多行政协议无效的规则仍依赖于相关司法实践的发展而演进,运用民法认定行政协议的无效标准面临着理论、规范和法律规范上的诸多困境。面对着理论上一些学者或主张行政协议效力的认定完全排除民法规范,或者简单将民事规范放在与行政协议的第一属性的衡平位置上进行审查的争论;行政立法中相关法条的缺失、司法解释的碎片化现象;以及法院司法实务中的审判逻辑混乱化、同案不同判、行名民实等现象,笔者分析国内外运用民法认定行政协议无效标准的模式,为私法的适用设定遵循公法规范优先于的限定条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适用民事法规之适用条件的限定,同时根据法院在司法实务中运用民事法律条文的频率,一一介绍具体的适用情形,分析司法实务中法院的裁判逻辑,整理归纳不同的裁判逻辑,为运用民法规范认定行政协议无效提供思路和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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