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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贴”行为由来已久,但其第一次为法学界所热烈关注,则要归功于“云霄阁”案。虽然“云案”最终是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也被判处了刑罚,但是,“云案”所产生的震动却多限于知识产权领域,刑法学界很少有人能够感觉到它的“余震”,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尽管对于“盗贴”行为属于侵犯作者著作权权益的行为定性已无疑议,但对如何确定侵权与犯罪的界限尚无定论。从刑事政策的延续性上看,“云案”是孤立的,它的余音尚未结束,却似乎已经成了绝唱。然而,“盗贴”行为仍然泛滥于网络,相关的“盗贴”网站数量不见减少,再加上最近流行的“山寨文化”为其推波助澜,使得“盗贴”颇有“长江后浪推前浪,一浪高过一浪”的势头,“云案”所能起到的威慑作用让人备生怀疑,刑罚的再次介入似已成了时间问题。由于我国在技术发展上的特殊性,我国在立法和执法上对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处罚态度相对和缓,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上属于弱保护,在执行与监督上属于“被动型”。民众对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危害性也存在认识上的不足,网络著作权作为无形财产的概念尚未深入人心。以刑法为后盾的诸多强制性法律的介入是否可以改变现状,确是对于法律有效性的一个严峻考验。由于我国法律和民众对于盗版文化的宽容早已经蔓延到了网络,“盗贴无罪”论甚嚣尘上,而“云霄阁”案是否能代表了一个转折点,这有待时间证实。但是,保护作者与授权网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迫在眉睫,网络文学因为“盗贴”行为的泛滥已经出现了严重的质量下降趋势。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都已经证明无法有力的打击“盗贴”行为,刑法的介入,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对于“盗贴”网站的无奈。至于刑法的介入是否可以收到抑制的效果,显然是对于刑罚有效性的一个考验。而我国的司法机关对于这种网络犯罪行为,在罪名的认定上、量刑的标准上、数额的计算上、共犯的认定上都还没有做好准备,很少有案例可循,学界对此的讨论也甚少。或许有人认为网络小说的质量低俗,不值得动用刑法去保护,或许有人认为这应当属于民事侵权领域,单纯追究民事侵权责任就足以达到遏制“盗贴”的目的,无须动用刑罚。但是,“云霄阁”案的出现已经用事实证明—“盗贴”行为已经成为了一个刑法问题,它不容回避。本文在结构上共分为五章,每章有若干个小节,外加文章开始的前序性说明,最后的结论,共有六个部分。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即前序性说明,笔者将着力介绍云霄阁案的案情从“云案”案发的背景,案件定数量刑中出现的问题,案件处理的结果,案件的后续影响等角度提出“云案”中所出现的刑法问题。这些问题包括盗贴的定性问题、量刑问题、共犯问题,侵权数额的计算问题,侵权与犯罪的界限问题。第二部分是本文的第一章,主要内容盗贴的客体—信息网络传播权,本章节主要介绍盗贴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与特征。剖析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中所出现的问题。本章的重点在于揭示网络小说作为信息网络权的保护对象所人具有的特点与急迫性。第三部分是本文的第二章,主要内容是对于盗贴的事实与法律分析。主要内容是包括按盗贴主体的不同、平台的不同、方法的不同、收入的不同对盗贴行为进行分类,以便于对以后因为盗贴性质的不同而作出相应的处理提供事实依据。从民事法、行政法、刑事法角度来分析盗贴行为的违法性,为建立一整套由轻到重的惩罚机制做好理论铺垫。此外本章还着重分析盗贴网站的“洗白”历程,意在指出,在不以侵权为患的大环境下,盗贴行为具有较强的重复性与易发性。第四部分是本文产的第三章,主要内容是对于盗贴行为的数量分析。笔者提出了数量的概念,并针对盗贴提出了三个数量标准,并对每个数量标准的计算方式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对于数量标准的选择适用,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以方便有效,从重打击盗贴为原则。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第四章,主要内容是对于盗贴行为的帮助行为分析。笔者分析了搜索引擎、广告商在盗贴中的角色与作用,认为他们虽然对于盗贴的发展起到了帮助的效果,但却不会因此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论坛,笔者在划分了论坛的种类后,对于论坛的管理人员与“上传者”的关系作出了法律上的评价,双方在侵权责任上并不是同步的。对于盗贴软件提供者,笔者认为虽然他们从理论上来说是可以与盗贴网站成为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但由于刑法新增条文的出现,对于他们还是宜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第六部分是本文的第五章,主要是分析刑罚在云霄阁案适用的局限性,总结目前对于盗贴行为在治理上软弱无力的主要原因,并从刑罚谦抑性的角度考虑,得出用刑须慎刑的结论。第七部分是本文的第六章,从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角度,本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原则,从反盗贴角度考虑如何改进我国在侵犯著作权方面的立法与执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