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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世界经济飞速发展,我国也一跃成为全球第二经济大国,日益发达的物质文明必定会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所以作为社会秩序维护者的政府,公民对其行政职能的要求也日渐提高。过去传统的执法方式已不能适应如今社会管理的现状,新的思维观念要求一种更新、更快、更高效的方式去化解纠纷。在行政领域,以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为主的解决方式由于其成本高、时间长的弊端,很难及时有效的化解纠纷,而且即便案件得以解决,处理结果也未必能够使行政机关与都能满意。时代的变革需要思维的拓展与方法的创新,也正是因为和解能够更加快速、高效的解决纠纷,所以它从最初的只用于化解公民个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到现在逐渐被广泛应用到行政执法领域,虽然过程漫长,但这种柔性的执法方式已被社会所接受和认可,可见和解在行政执法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律设定之初并没有将和解制度引入行政法领域,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契约”理论已经逐渐被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接受,立法者也意识到和解不仅可以在私法领域适用,也可以被公法所吸收和借鉴,所以现行的《行政强制法》就将行政强制执行和解正式纳入行政法律规定当中。强制执行和解是近代兴起的一种新的行政执法方式,它较之前的执法方式更为民主化和人性化。因此,《行政强制法》在第42条明确做出了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和解的规定,并成为了一条法律准则,使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具有了合法的依据。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界定了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联系和区别,用历史分析法观察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发展沿革,并用实证分析法举例,进一步具体说明当下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现状,以求对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做出较为全面客观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