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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是伴随着国家统治而出现的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无论实行何种政治体制,在社会资源的只能有限分配的情况下,只要有公权力的存在,就会有贿赂行为的出现。如何对贿赂犯罪的进行全面而有效的预防与惩治,已经成为各个国家所共同关注的问题。在此背景下,联合国于2003年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体现了国际社会打击贿赂犯罪的共同意愿和决心。同年,我国签署了此项公约,对该公约的研究与借鉴,是我国在惩治贿赂犯罪方面与国际接轨的最好途径。近年来,我国原有的贿赂犯罪立法规定已经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无法满足打击贿赂犯罪的需要。一些有争议的立法规定不仅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分歧与困扰。例如:对贿赂主体范围的把握非常模糊,贿赂行为的规定过于单一,关于贿赂犯罪的数额规定是否继续保留等。同时,对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贿赂行为规定存在着立法缺位。本文以《公约》为视角,与我国现行刑法进行比较研究,对我国目前在贿赂犯罪立法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贿赂犯罪立法的构想。本文由四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是对《公约》的出台背景和价值进行了分析,同时对《公约》中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进行阐述。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现行贿赂犯罪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说明。第三部分是在上一部分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贿赂犯罪立法所进行的宏观思考,提出了相对应的完善建议。一是修改贿赂犯罪的主体要件,取消贿赂犯罪的目的;二是完善贿赂犯罪的行为方式,准确定性贿赂犯罪的范围和数额标准;三是重新考虑贿赂犯罪法定刑刑种的设置和死刑的废存。第四部分是对修改完善刑法贿赂犯罪的条文提出的具体的条文建议稿,主要包括对现有条文的修改和增设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的设想。我国贿赂犯罪的现行刑事立法存在着不少问题,有必要做进一步的完善,而我国加入《公约》,标志着我国政府反腐败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因此,以《公约》为借鉴对我国贿赂犯罪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反思,从而完善我国贿赂犯罪的立法规定,有助于加快中国刑法的立法进程,具有很强的理论深度与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