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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银行作为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一直以来都是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我国《公司法》明文规定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债权人的“外部人”地位,其利益往往受到侵害。转轨时期,银行作为企业的主要债权人,为企业提供资金来源,承担着巨大的风险,但由于种种原因,一方面债权人利益不能得到很好地保护,形成巨额不良债权,另一方面,债权人作用未能有效发挥,使得企业的治理结构出现缺陷,这就使得资本市场环境恶化,金融风险加剧。因此,保护债权人利益,再造良好的资本信用关系,不仅是实务界,也是决策部门和学术界值得研究和关注的一个重大课题。 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为基础,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从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两个方面系统地分析了债权人利益保护失败的原因,并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提出制度变迁的有效措施。 首先,文章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理论进行了阐释,构建出本文分析的理论基础。其次,文章对我国的融资模式和企业治理结构以及破产机制进行了考察,指出传统经济体制下财政主导型融资模式导致企业非债权约束,转轨时期银行主导型融资模式实质仍然表现为国家控制,银企关系软预算约束,企业的治理结构也不能有效制约经理人,破产机制也因行政干预而难以启动。再次,文章从制度环境上进一步透视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护的原因,认为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护的根源在于银行与企业的产权公有,导致公地悲剧;而传统文化的裂痕,功利文化的抬头又导致了企业机会主义和经理人寻租活动泛滥,这些制度环境使得债权被过度滥用,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护。最后,我们提出了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变迁措施,在产权上我们主张进行产权明晰,减少外部性,激励个人重视声誉的培养;在文化上我们主张恢复传统文化,使和谐与诚信意识普及;在公司治理上我们主张采纳利益相关者理论,让银行参与公司治理;在破产法上,我们主张重构破产法,限制政府权力范围,强化债权保护意识,强化破产机制。只有从制度的“软”和“硬”两个方面来进行变革,才能够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