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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续权是指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对艺术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转售中增值部分分享一定份额收益的权利。艺术家在其职业生涯早期往往因默默无闻而贱卖自己的作品,但待其声名卓著时,其作品可能价值连城。然而,艺术作品一次性卖断的交易方式使得艺术家在其作品首次出售之后就不得再对其主张任何财产权利,这造成的直接后果是艺术家清贫一生而艺术品经销商坐收暴利。为了平衡艺术家与艺术品经销商的利益分配,法国在1920年率先引入了追续权,至今全球已经有80多个国家实施了追续权。虽然追续权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地承认,但是自其诞生以来,其正当性就一直备受争议。追续权产生的原因有两点,一是因为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决定的追续权是权利穷竭原则的例外;二是因为艺术作品升值的根源在于凝结在作品中的艺术家的创造性劳动,艺术家有权分享作品升值带来的利益。同时,自然权利理论、激励理论和利益平衡理论为追续权正当性提供了理论支持。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追续权是否入法引起学界广泛争议,成为当下一个热点著作权问题。基于上述现状,本文拟分为四个部分展开研究:第一部分是追续权一般分析。这一部分首先界定了追续权的定义,其次指出追续权具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双重性质,最后介绍了追续权制度的发展脉络。第二部分是对追续权正当性的论证。这一部分从追续权的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对追续权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作为一种财产权,追续权之所以设立,一方面是因为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决定的追续权是权利穷竭原则的例外;另一方面是因为艺术作品升值的根源在于凝结在作品中的艺术家的创造性劳动,艺术家有权分享作品升值带来的利益。同时,自然权利理论、激励理论和利益平衡理论为追续权正当性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对追续权法律关系进行分析。这一部分介绍了追续权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追续权的主体限于作者及其继承人;追续权的客体为艺术作品的原件;有关追续权的行使方式和权利限制也做了介绍。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引入追续权的立法构想。这部分对我国追续权“入法”进行了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阐明我国引入追续权时机已经成熟,同时,对我国追续权具体设计提供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