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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因为交易方式方便、成本低,效率高,极大便利了中小微企业,它作为一种非正规的金融形式,是对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成为了目前中国金融一种不可或缺的形式。但近年来,民间借贷的合法形式经常会被用来掩盖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保护正常民间借贷活动,让民间借贷变得合法化,通过运用刑法手段规制非法集资的行为应被重视起来,这一趋势成为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文章通过分析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1991年意见》和《2015年规定》两个司法政策的基本精神——因制定较高借贷利率致使民间高利借贷频发,并分析和总结民间借贷司法政策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影响,进而反思现行民间借贷司法政策所存在的问题,检讨和思考过后提出关于现行司法政策的改善问题,并对高利贷行为进行犯罪化的相关探讨。文章共分为三章,各章内容简略如下:第一章内容简述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政策的演变,从最高法院《1991意见》的基本精神到最高法院《2015规定》的基本精神,概述关于民间借贷的内容变化的进步与意义,总结民间借贷司法政策基本精神是确立了民间借贷较高的利率和利息,并对民间高利贷采取或宽松或放任的态度。第二章内容是从总体分析民间借贷司法政策对集资类犯罪的影响,主要内容一是分析民间借贷司法政策对集资类犯罪生成的影响,主要是有着诱发和激励作用;二是从三个方面论述民间借贷司法政策对集资类犯罪司法处理的影响,包括:集资类犯罪认定重视结果不注重客观行为构成、对高利贷的认定认为其不构成犯罪从而放纵了真正的犯罪以及忽视违法性认识错误对集资类犯罪行为人易从刑罚量刑上造成不利影响。第三章针对非法集资类犯罪,提出两点遏制和预防集资犯罪的法律对策,一是提倡降低民间借贷司法政策中借贷利息利率,从而引领良好的社会经济风气;二是对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以及相关犯罪高发的两点措施建议,一个是从解释学角度思考将放贷型高利贷其纳入非法经营罪范畴,另一个从立法论角度思考是否可行增设重利罪。从民间借贷司法政策为切入口,反思它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影响,运用刑事一体化的研究方法以及采取最新案例和数据研究探讨民刑交叉的民间借贷问题,反思《1991意见》和《2015规定》等司法政策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影响,望能对民间借贷司法政策与司法实践得以完善,有所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