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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第三产业的蓬勃发展,日新月异的生活,外出旅游已经是很多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除了部分人有时间、精力、经验,可以采取自己出游外,大部分人的出游还是要通过旅行社提供服务来完成。但是,我国旅游合同的法制建设状况跟不上近几年快速发展的旅游业,与之相脱节,许多旅游纠纷的处理没有法律保障。因此在这种背景下,规范旅游行业市场,维护旅游者的权益,变得越来越重要,制定并完善我国的旅游合同立法已刻不容缓。本文主要通过对旅游合同基本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参考外国旅游合同立法的成功经验,并适当提出自己的一点意见,以期望旅游合同的尽快出台,提高解决旅游纠纷的效率,减少旅游纠纷的发生,使旅游业能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旅游合同概述。旅游合同因为是无名合同,没有明确的概念、法律特征、法律性质的定义,各国和地区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本部分分别对旅游合同的概念、法律性质进行界定,分析各国对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的研究,得出对旅游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法律性质浅显的认识。第二部分:旅游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双方当事人有缔约能力,意思表达真实,标的的存在合法有效。本部分从旅游合同特殊性出发,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旅游合同的形式,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方面对旅游合同的成立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对旅游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作了分析。本部分从旅游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方面对旅游合同进行详细的分析,认为旅游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首先是在旅游合同的有效成立的前提下展开的。从旅游行程开始前或开始后着手进行探讨对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认定。第四部分分别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权利、义务进行分析。由于所处地位和关系的不同,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影响的,比如旅游经营者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而旅游者有协助旅游经营者完成旅游合同的义务。第五部分从违约责任承担方面研究了旅游合同的法律效力。本部分对于有争议的精神损害赔偿,第三人的责任承担和免责方面与各国和各地区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比较,最终提出适合我国旅游合同的立法建议。第六部分:我国旅游合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本部分从立法角度和现实情形分析现阶段我国旅游合同存在的问题。认为旅游合同最好的归属就是对其有名化,使旅游纠纷有法可依,防止旅游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增加自己权利,减少自己的义务。并从司法角度对旅游合同进行规制、分析,以更完善旅游合同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