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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依据《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章主要是行政机关经过法律的授权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较之法律调整范围的广泛性、适用的原则性,规章在适用时有具体性、针对性、技术性、可操作性强等优点。然而由于规章的制定程序简便,也使规章在制定及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越权违法、侵犯公民权利等方面。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有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规章的合法性,从而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法院在诉讼中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而“参照”适用规章。此法条也间接说明了规章在立法及诉讼中的特殊之处。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在诉讼中审查规章的直接法律依据。目前,法院有权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附带审查,已经获得理论与实务的普遍承认。人民法院如何审查规章,至今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既然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进行审查,那么就有必要讨论如何审查规章,法院在审查中的依据、标准、原则、范围以及规章违反上位法时的选择适用等问题。虽然,现有理论与实对此问题有一定探索,但是均有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对规章审查理论与实务的分析,试图更好的解决行政诉讼中对规章审查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规章的审查,应当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是否越权、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是否符合程序、是否生效为标准,仅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引用的部分规章条文的合法性。本文分共为三章,第一章对规章的概念和效力进行解析,明确规章的特殊性,也就是与法律在立法及诉讼中的不同之处。通过对“参照”规章的含义分析,从而明确行政诉讼中规章审查的含义,并且说明规章审查的意义。第二章对行政诉讼中审查规章进行构造分析,明确规章审查的依据、原则、标准、范围。第三章对规章审查的结果予以说明,解释适用规章的各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