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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个世纪开始,医疗技术迅猛发展使人类生命大幅延长,同时也带来巨大争议。为回应人们医疗自主理念,生前预嘱随之产生。生前预嘱是个人在自己具有医疗决定能力时,针对未来临终状态所希望的拒绝或者获得何种医疗行为的预先决定。生前预嘱为患者在将来丧失意思能力时仍能主导自己的医疗事务提供了路径,体现了尊严死法理。作为一项对自我医疗事务的预先规划,生前预嘱与遗嘱、尊严死、安乐死、预先指示等概念既有联系,又存在显著差别。生前预嘱制度起源于美国,在发展过程中,生前预嘱制度曾陷入与国家对生命权保护义务相冲撞、与医学伦理相冲突、受到生活伦理观念阻滞,难以确认患者真实意愿等困境。尽管面临众多困境,生前预嘱制度的发展并未就此停滞不前,反而通过一系列司法和立法实践,明确其具有法律正当性和伦理正当性从而冲破困境,最终发展成为一项成熟的法律制度。该制度随人权观念的兴盛,开始波及欧洲、亚洲、澳洲等国家和地区,在世界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我国港台地区通过不同方式赋予生前预嘱制度法律效力,我国大陆地区的生前预嘱尚处于探索阶段,仅存在理论探讨和民间实践,尚无法律层面的具体规定。我国老龄化现状严峻和医疗矛盾突出的情形都对生前预嘱制度提出需求,且我国法律法规中涉及患者知情同意权规定的条文为生前预嘱的立法提供可能。通过比较借鉴域外对生前预嘱制度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从生前预嘱的成立、生效、变更和撤销、法律责任等四个方面设计我国生前预嘱制度的具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