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法总则中犯罪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可谓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备受瞩目的话题,对于其认定标准的争论由来已久,至今也没有统一的定论。渎职罪是刑法分则规定惩治公务员失职的一类重要犯罪,其因果关系的正确认定不仅是学理上探讨研究的难点,还在司法实践中对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比一般犯罪因果关系认定理论的诸多学说,关于渎职罪因果关系认定的学说数量偏少,剖析深度还不够,更谈不上形成相对统一的理论。相对于一般犯罪因果关系的特征,渎职罪因果关系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渎职行为往往掩藏于严重的危害结果背后,不是引起严重后果的直接原因,非常类似于一般犯罪中认定出现介入因素的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问题。要在错综复杂的案情中甄别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渎职罪的难点,也是正确分析渎职罪的重点。文章从一般犯罪的因果关系理论入手,进而探讨渎职罪的特征和渎职罪因果关系的特性,随后将一般犯罪的因果关系理论套入渎职罪进行理论探讨,最后结合司法实践和案例以因果关系学说对渎职罪进行司法认定。文章第一部分首先阐明问题的研究价值,并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进行了评述,总结了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说、双层次原因论等理论学说,在此基础上提出文章以条件说作为基本立场;第二部分详细论述了因果关系理论在渎职罪中运用的特殊性,通过渎职罪自身特点的分析、以及渎职罪因果关系特殊性的总结归纳,表明了运用条件说认定渎职罪因果关系的理由和现实可能性,并以“龚某某玩忽职守案”为典型案例,以条件说为基础具体分析其因果关系;第三部分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进行延伸性思考,将渎职罪因果关系表现形式类型化,试图确立不同种类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