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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资本在全球范围内流动的势头日益迅猛。随之而来的投资规则和投资保护的发展也日新月异,2014年9月26日欧盟—加拿大峰会在加拿大首都渥太华举行。双方宣布《全面经济与贸易协定》(CETA)谈判成功结束并公布了 CETA协定的全部文本。其中CETA投资章节规定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SDS)是谈判过程中广受瞩目的重要议题,CETA中的该机制作为TTIP的先行者现今也在TTIP的谈判中成为左右谈判进程的重要议题。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是现代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一大创举,它移植于传统国际商事仲裁。但又不同于传统国际商事仲裁,在争端主体,请求权基础以及争议事项上都与后者有着显著不同。该制度赋予了私人投资者在国际仲裁庭基于条约产生的直接诉权,为作为相对弱势群体的投资者提供保护。当今绝大多数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的投资章节都规定了该机制,该机制发展的近六十年来,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也面临不少的问题。本文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出发,分别介绍了代表性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然后结合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阐述了其主要存在的问题。最后,文章将笔墨重点放在作为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集大成者的欧加《全面经济贸易协定》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阐述了其在以下十个方面对ISDS机制的重要创新即:最惠国待遇不再适用于程序性规则;仲裁范围的大幅限缩;追求磋商和调解制度的实效性;对平行程序的避免;创新对仲裁庭组成和仲裁员选任的要求;对滥诉建立起两套异议速裁程序;为更好地形式管辖权增强临时措施的效力;着力提高仲裁程序的透明度;最终裁决的进一步细化;详细规定了避免重复诉讼的合并审理程序。在研究过程中,穿插对比现有高标准投资保护条约中的相关制度,密切追踪该机制在欧盟以及世界主要经济体中面临的挑战和变革,以期对我国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实践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本文正文分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概述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首先区分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种类及特点,分为国家间和投资者与东道国两种。在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中,详细阐述了 ISDS机制数十年的实践及其历史作用。然后分别研究了三种主要的解决机制即欧盟的司法解决机制、ICSID的仲裁机制和NAFTA的混合解决机制。随后研究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最新发展,主要是《透明度规则》和《TPP协定》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欧盟委员会提出的国际投资法院体系。第二章主要阐述CETA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首先文章研究了 CETA的达成过程,然后文章阐述了 CETA的ISDS机制的主要方法,分析了 CETA采用混合解决方法的利弊。第三章主要介绍CETA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创新。文章首先研究了理念层面的变革,然后穿插对比了其他高标准投资协定中的该机制,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阐述CETA对ISDS机制的规则所做的有针对性的改良。第四章主要介绍CETA的ISDS机制面临的主要挑战及该机制对我国的启示。文章首先引用最新数据来阐述ISDS机制在实践中被诟病的主要原因,然后依次研究了该机制在欧盟内部和其他主要经济体中面临的挑战。最后,文章揭示了对该机制存废争论背后的秘密,针对我国的缔约和仲裁实践提出了系统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