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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环境问题的解决必须注重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否则损失巨大、后果严重。在复杂的城市环境中,城市环境规划正是凭借其理性的预测与部署使整个环境保护活动有条不紊、游刃有余。然而实践中,由于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城市环境规划的法律效力并没有得到公众的重视,其保护城市环境的功能未能完全发挥。正因为如此,对城市环境规划法律效力的研究就成为规范城市环境规划实践的内在要求。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环境遭受着越来越严重的污染,但城市环境规划这个保护城市环境的“排头兵”却总是没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纸上画画,墙上挂挂,不如领导一句话”就是对城市环境规划法律效力状况的形象描述。要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环境规划法律效力不被重视的现状,必须首先明确其法律性质、法律效力等内容。鉴于以上考虑,本文试图在加强对城市环境规划内涵了解的基础上,对城市环境规划的法律效力进行初步的探讨。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城市环境规划的内涵。主要包括城市环境规划的定义、内容、类型、功能与城市规划的关系以及法律特征等,并且在此基础上分析出城市环境规划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第二部分是城市环境规划的法律效力。城市环境规划的法律效力与其法律性质是分不开的,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其具有与一般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不完全相同的效力内容。第三部分是城市环境规划法律效力实现中的问题和对策。实践中,城市环境规划法律效力的实现并没有得到保障,本部分主要分析了其法律效力不能得到实现的三个困境:立法的缺位、体制的束缚以及学理的滞后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城市环境规划法律效力实现的保障:完善立法、重构现行城市环境规划的强制执行体制、提高城市环境规划技术水平、培养公众城市环境规划法律意识、推进司法改革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