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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新修,从制度层面固定了认罪认罚从宽的理念,随着该制度的施行,量刑建议具备了新的涵义,有了全新的价值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准确适用的关键就在于检察机关提出合理、公平、公正的量刑建议。我国的量刑建议在起步、探索、深化、成型的不同阶段,经历了自身性质由弱到刚的发展过程。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建议具有较强的法律刚性、合意性等新的特点。司法实践中,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有精准化与幅度化两种模式,这两种模式尽管都有各自的优势,但在认罪认罚从宽实践中,推进精准化的量刑建议则得到司法实务界和诸多学者的支持,不过推行的过程遭遇到一定的阻力。从检法关系的视角进行分析,由于法律条文的规定笼统,对于量刑建议是否具有刚性约束力,检察官与法官有不同的认知,导致检察机关提出的精准化量刑建议或许得不到法官的认可,此外,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办案流程中全程主导,检察权也在实务中进一步扩张,压缩了传统审判权的空间,导致检察权与审判权产生摩擦,并且尚未磨合到一种新的平衡状态。概而言之,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个案中提出的精准化量刑建议不被审判机关采纳,是宏观上检察权与审判权的矛盾在司法实践中的微观缩影。本文认为,精准化量刑建议若想在认罪认罚场域发挥有效作用,关键在于量刑建议能够得到审判机关的认可与采纳。因此应当对目前的检法关系进行合理协调,对量刑建议的提出模式、自身性质、协商程序等进行优化设计,从而提升法官对精准化量刑建议的采纳程度。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确立“精准为主、幅度为辅”的量刑建议提出模式,以保持量刑建议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在个案当中,检察官可根据案件是独任制审理还是合议制审理,选择提出精准化或幅度化的量刑建议。同时进一步探索并完善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间形成的“两个机制”,即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与认罪认罚量刑协商机制。在前一机制中,检察官按照立案、审查起诉、审判等不同阶段给予被追诉人阶梯式的量刑幅度优惠,激励被追诉人尽早认罪认罚,借助此机制,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得到提升;后一机制中,检察官与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进行量刑协商,商定出控辩双方皆能接受的量刑预期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官依据具结书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的合意性由此得到提升。量刑建议自身合理性与合意性的增强,有助于提高精准化量刑建议被采纳的可能性。从协调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出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实施的过程中,检察权的扩张是实践趋势,但这种权力扩张应遵循两个前提:一是这种扩张应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侵犯到审判权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审理结果的最终裁判效力;二是检察权的扩张应镶嵌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的整体框架中。在这两个前提下加强顶层设计,实现检法两家的良性互动,能够为持续推进精准化量刑建议扫清制度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