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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请求保全制度不仅是海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同时也是海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有制度。海事请求保全概念是我国诉讼法理论上出现的一个崭新概念,这也是作为特别法的《海事诉讼法》对作为普通法的《民事诉讼法》的突破和发展。在海事法律程序中,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能够较好地解决诉讼以及执行程序中的困难,可以给请求保全的申请人方便有效的保护。海事请求保全制度深刻影响着整个海事争议的解决过程,它对海事争议的法律解决有着两个方面的影响:一个是由于诉前扣押船舶不受地域限制,即海事请求权人可以在其认为最方便的地点行使扣押权,船舶所在地国家法院通过对船舶的非实体管辖可能享有对案件的实体管辖权,因此,申请人常常利用保全措施行“择地诉讼”之便;另一个是申请人利用海事请求保全取得担保,为以后实体问题的判决、裁决的执行提供保障。 海事请求保全制度在程序方面起着的重要作用,以及对实体裁决、判决的深远而微妙的影响,都具有不可忽视的社会意义和法律价值。研究海事请求保全制度,不仅能够把握海事争议解决的制胜先机,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海事保全制度,对我国的民事保全制度也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本文紧密围绕《中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具体的案例和理论,引入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进行比较,从海事请求保全制度立法的不足之处入手,并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对海事诉讼法中请求保全制度进行阐述。目的在于使我国海事请求保全制度更加完善。本文在论述海事请求保全制度的一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选择了船舶扣押的管辖,海事请求保全的担保,申请扣船错误,“关联船”制度及对扣押船载货物的概念的理解等几个问题进行了研究。 本文共分为七章,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内容:海事请求保全概述,关于船舶扣押的立法,扣押船舶的管辖,海事请求保全中的担保与申请扣船错误,船舶的扣押,南非“关联船”制度及其对策和对“扣押船载货物”概念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