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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法律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越来越重视如何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尤其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而造成的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如何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济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职工及其近亲属最主要的救济方式是向法院提起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究竟应当如何构建二者之间的关系,不仅关系到工伤救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涉及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因此,对二者关系的法律方面的完善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因由于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受伤职工在享受工伤待遇后能否继续得到民事侵权赔偿或者是享受民事侵权赔偿后能否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在我国的法学界及司法实践中一直争论不休。究竟应该采用兼得模式还是选择模式,我国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各有各的理解和各自不同的做法,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文首先从本人亲自办理过的一个典型案例入手,对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共存的民事纠纷案件性质进行系统分析,并借鉴和结合国外关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四种适用模式,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出发,通过对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时的如何适用法律的探讨分析,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上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时的法律适用做出明确的规定,设置科学、合理的工伤救济模式,与此同时,赋予工伤保险机构对侵权第三人的追偿权,最后结合本文的案例分析及理论探讨,得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得到双份赔偿,同时赋予工伤保险机构对侵权第三人和实际支出费用的追偿权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