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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公司自治是公司法领域的一个趋势,顺应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突出主体的意思自治,这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领域的体现。但由于“市场失灵”、公司社会责任的缺失及对公司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原因,国家又要对公司自治行为进行管制,那么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二关系如何?新《公司法》的出台,最大的突破就是“放松管制,强调自治”,从而引发了对公司立法的反思,公司法中国家强制的标准是什么?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历史研究的方法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此问题作出了分析。本文除前言和结论外,正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是关于公司自治的概述。文章首先对公司本质认识理论进行了介绍,从而引出问题:公司到底是什么?它究竟是法律的产物,还是合同的产物?或者说究竟是对其进行更多的国家强制还是更多的一些合同自治?虽然,公司自治的含义在中西方学者的论述中侧重不同,但其性质还是私法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领域内的体现和延伸,文章进一步指出了公司自治的内容。第二章阐述了国家强制的含义及国家强制限制公司自治的理由,指出基于“市场失灵”、“公司的社会责任”及对公司债权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原因,国家要对公司自治进行必要的限制,同时文中还对国家强制的方式及其法律形式——强制性规范进行了论述。第三章运用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的方法研究了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的关系,并得出结论国家强制要适度。第四章论述了公司法中国家强制的标准。首先对公司法的性质进行了定性,指出公司法是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综合体,进而指出公司法规范中国家强制的标准: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要严于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调整外部关系的规范要严于调整公司内部关系的规范。第五章结合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的体现进行了实证研究,在对公司法规范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新《公司法》的规范结构,这与第四章先后呼应,进一步论证了第四章的观点,同时这类分类方法对司法实践也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