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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简称人大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做好监督工作,是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监督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支柱,没有监督,就会导致公共权力被滥用,从而产生腐败。多年来,我国县级人大监督工作在实践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主要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个方面。人大监督本质说是一种权力监督,其对“一府两院”的有效监督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保障人大其他职权的行使,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并且有利于约束公共权力的滥用。
回顾县级人大的监督发展历程,其监督工作整体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政治、思想、文化等各方面的因素,我国县级人大的监督权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发挥,监督功能严重弱化。致使人大监督力度不够,监督过程不完整,监督效果不理想等问题。究其原因,既有来自于政治体制、思想认识及其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深层次原因以及监督法律体系不健全的因素,又有来自于人大自身运行机制的直接原因。通过对西方国家地方权力监督机关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总结出了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人大监督在我国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至高地位,这一监督制度在新中国几十年的宪政实践中历经曲折,不断发展。目前,我国人大制度的构架已经形成,基本内容已经具备,县级人大监督权也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在M县人大的实证研究中,针对当前县级人大监督权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尽早以各种方式弥补制度的缺陷,并将其在实践中切实兑现,是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人大监督、保障和实现人民民主的关键。所以,为增强县级人大监督权,改善县级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状况,提高监督效果,笔者建议,一是要合理定位人大监督并处理好人大与党委和政府的关系;二是要进一步完善人大监督运行的环境和机制;三是要改善监督工作,提高人大监督效力;四是要加强信息建设,发挥代表和舆论监督作用:五是要加强监督机构及监督主体自身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