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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土地法律制度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予以了严格限制,致使土地一级市场被国有用地所垄断。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城市建设用地日益紧缺,与之相对的应的是不可进入土地一级市场流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相对闲置。这种法律规定与客观需求冲突的后果,造成了大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发流转入市,也引发出诸多的法律、经济、社会问题。本文采用历史考察法、实证法、分析法、归纳法、比较法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论证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尝试在充分考虑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以及法律运行稳定性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以物权法保护为核心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制度体系。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针对目前学理界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概念的不同解释,明确了本文所研究的范畴。同时,本部分还按照建国后三次土地改革的历史脉络,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变更进行了回顾,力图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改革提供历史借鉴。第二部分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客观实践两方面考查了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现状。通过比较分析法,说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尴尬局面:一方面是在法律严格限制下形同虚设的被动式流转;另一方面则是市场客观需求下屡禁不止的民间自发流转。第三部分从法学、经济学、社会学角度分析了重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现行法律规定自身不足和矛盾进行了分析,结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需求与法律规定冲突的现实性分析,运用历史考察法、归纳法论证重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势在必行。第四部分研究了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可行性。从现行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导向以及地方规章的积极探索几方面说明改革所具有的理论基础,运用实证法分析了各地在政府引导下的流转试点成效,最终论证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具有可行性。第五部分对构建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立法途径进行了探讨,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先修改《土地管理法》、随后制定专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规,再通过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进行完善,最后修改《物权法》的立法设想。最终建立完善以物权法保护为核心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