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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多人少”和“矛盾裁判”是笔者关注判决理由效力的两个最重要的原因。我国法律明确赋予判决理由有预决效力,并将其纳入相对免证事实的领域。它既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事实证明效力,也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争点排除效力。它没有设置具体的适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滥用现象比较严重,而允许反证推翻的规定更多成为了一种宣示性规定。因此,亟需对我国判决理由预决效力条款进行规制。美国的争点排除规则是美国判决效力体系的核心,它与请求效力规则共同组成美国完整的判决效力体系。争点排除规则具有内容完备、规则清晰的特征,它在解决矛盾裁判的同时,也间接的提高了诉讼效率。它是判决理由效力规则的一种成熟的制度设计,并对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争点效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应然角度看,争点排除效力规则能够成为我国处理判决理由效力规则的最佳选择,我国司法环境允许时,可考虑引入该规则;从实然角度看,我国短时间内引入美国争点排除规则是不太现实的。但是现阶段可以通过对照争点排除规则的适用条件、适用主体和客体界限,以程序保障为前提,来实质性的制约预决效力条款的滥用。除去引言和后记部分,本文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了美国争点排除规则的概要内容。该部分主要介绍了争点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念、发展演变过程和理论基础三个部分内容。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争点排除规则主要内容,该部分也是本文写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在该部分,对争点排除规则的基本条件,例外情形和适用主体进行了全面介绍。只有满足了争点排除规则的适用条件,才有争点排除规则的适用。按照程序保障的理念,争点排除规则应仅作用于前后诉当事人相同的情形。只不过为了解决矛盾裁判的问题,而允许案外第三人主张争点排除规则,但该案外人仍不受其约束。应允许案外人防御性的主张前诉争点,而对案外人攻击性的使用前诉争点应十分谨慎。虽不应完全禁止,但也仅适用于不会给被告带来不公平的情形。另外,笔者认为,法官对可相互替代的争点裁判应能产生争点效力。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判决理由效力的现状。在对我国判决理由预决效力条款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当前亟需对我国预决效力条款进行规制,提出借鉴美国民事争点排除规则完善我国判决理由预决效力条款。第四部分是美国争点排除规则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影响。笔者在这一部分,介绍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争点效理论。他们受美国争点排除规则影响,并结合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进行改造,通过学者们的不断努力和司法实践的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对我国预决效力条款的改造也有一定的启示。第五部分分析了我国能否引进美国的争点排除规则,这部分内容是本文的另外一个重点内容。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中的争点效力条款的规定基本合理。在对我国引进争点效力规则进行利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未来构建争点效力规则的设想。在现阶段,我们可以类比争点效力规则的适用条件、主体界限,贯彻程序保障的理念,来制约我国当前预决效力条款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