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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ICSID公约》)而设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在成立的五十余年里,由其仲裁庭做出的裁决达到265件,在解决国际争端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得益于《ICSID公约》较为独立完善的承认与执行机制,经仲裁庭仲裁并作出裁决的案件中,绝大多数都得到了较好的履行,但有的案件如Benvenuti&Bonfant v.Congo与LETCO v.Liberia,虽然最后申请人的请求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而获得了有利裁决,但最终却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获得裁决中的金钱利益;由于一项仲裁的效力最终取决于其能否有效执行,且根据公约的规定,ICSID仲裁裁决的执行还离不开法院地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ICSID仲裁裁决的实效性始终离不开《ICSID公约》成员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国在加入公约之初,仅同意将征收或国有化产生的补偿争议提交ICSID仲裁。但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在多数近年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中扩大为“与投资相关的争议”。因而我国在将来不可避免地以各种形式牵涉到国际投资争端中。ICSID仲裁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公约的规定,承认与执行其裁决离不开缔约国国内法,而我国目前并没有按照《ICSID公约》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供诸如指定配合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配套措施。ICSID仲裁裁决在实践中通常被分为承认与执行两个阶段。通常来说,各缔约国比较容易承认裁决,而裁决的执行往往会遇到各种阻碍。综合国内现行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在将来面对承认与执行其裁决时,中国很难做到从容面对。综上,本文在分析《ICSID公约》承认与执行机制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的实践,研究承认与执行其裁决可能面对的问题,并最终针对这些提出具可行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