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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没有信用的经济体制就不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但是也存在许多问题。市场交易违约率居高不下、“三角债”大量存在、制假售假行为猖獗等一系列违信行为充斥着我国市场,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信用缺失严重和市场对信用需求的急剧上升,使我国迫切需要信用建设。而信用法律制度的缺乏又制约了信用制度的发展,信用制度建设的同时必须与信用法律制度建设同步进行才可以健康发展。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就开始了信用建设的探索之路,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整顿市场交易中的违信行为,如在全国范围开展清理“三角债”问题。于此同时,信用制度建设也被提上日程,2001年信用制度建设被纳入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2004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建立健全中国的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遗憾的是,国家在对信用制度构建时忽视了信用法律制度的发展,无论是信用制度构建的宏观层面还是信用违信行为的处罚、信用评级标准的制定等微观层面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我国信用发展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目前学界对信用法律制度的构建研究甚多,但是成果很少。信用制度的发展关系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前景。信用法律制度的缺乏使得信用制度的发展更加困难,因此我国信用制度建设的首要问题就是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信用法律制度,这也是西方信用发达国家的经验总结。由于西方信用发达国家有近二百年的信用发展史,因此我国在构建信用法律制度时切忌闭门造车,要积极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对国外信用制度建设和信用法律制度构建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为我国的信用法律制度构建提出浅见。目前,世界上主要信用发展模式有三种——市场主导模式、公共征信模式和行业协会模式。由于我国的信用法律制度空白,信用发展不成熟且信用意识淡薄等现实国情,笔者建议我国信用发展模式采取市场化模式和公共征信模式共同发展的“双轨制”模式。与此相对应,我国的信用立法模式应采取混合立法模式。即在制定信用专门法律的同时,对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首先制定一部信用基本法,对信用基本问题进行规范;其次对信用评级、信用信息公开等专门领域在信用发展逐步成熟后渐进立法;最后就是对我国已有的民商法、经济法、刑事法律等法律进行修订完善,增加信用内容。这种信用法律制度的构建既可以解决信用专门问题又可以避免与已有法律法规的冲突。信用建设对一国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信用环境的好坏决定一国投资环境的质量,进而影响经济发展速度。在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快速发展的趋势下,信用发展也呈现了一定全球化和趋同化。各征信模式出现很大程度的融合,不同征信模式共同发展,相互辅助。信用立法模式和信用立法理念也出现同化,共同的目标是追求信用信息流通和隐私权保护的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