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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犯罪自古以来都是以自然人为主,法人或者单位犯罪成为犯罪主体是近现代刑法才产生的。我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没有单位犯罪的现象,但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单位犯罪在我国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率先规定了单位犯罪,相继其他单行刑法也规定了单位犯罪,1997年新刑法更是在总则中列出专节规定了单位犯罪,在立法上肯定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地位。我国的单位犯罪,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其发展的时间都比较短。因此刑法学界对单位犯罪的诸多方面仍存在分歧,司法实践也还有大量疑难复杂案件,有待于进一步探讨、研究和解决。本文针对单位犯罪的概念、立法状况、法律特征进行了论述,并阐述了单位犯罪的自首、累犯、追诉时效及立法完善问题。 本文第一部分是单位犯罪的概述。其中分为四个方面,分别论述了单位行为犯罪化的理论基础、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概览、单位犯罪概念的界定、单位犯罪的特征。尤其是对单位犯罪的主体争议做了全面论述。 第二部分是单位犯罪的自首研究。包括单位犯罪能否成立自首和关于单位犯罪的自首认定问题。自首认定中又包括了单位犯罪自首的类型及含义、自首主体的认定、自首交待罪行的范围三个方面。 第三部分是单位犯罪的累犯研究。分别论证了单位犯罪能否构成累犯、单位犯罪构成累犯的条件、单位犯罪累犯的处罚原则三个方面。对单位犯罪能够构成累犯提出了一些笔者的观点。 第四个部分是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研究。包括了确立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和关于单位犯罪程序法上的立法完善两个论点。 第五个部分是单位犯罪处罚原则与程序保障的立法完善。包括了关于单位处罚原则的立法完善和关于单位犯罪程序法上的立法完善两个方面。 第六个部分是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