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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改革从1999年开始经过一次为期五年的浪潮后,学界和司法界均认识到今后改革应首先在司法理念上提升。设计我国现代司法理念的架构具有现实意义。司法为民的提出,引起争论,其与现代司法理念是否格格不入,它应该在我国现代司法理念架构中居于什么样的地位?是本文研究的一个重点,旨在引出对整个理念架构的设计。作者以历史的、哲学的、逻辑的、比较的方法,研究了有关著述和我国司法现状,对司法理念发展和中华法律文化传统进行了宏观的梳理与思考。本文认为,司法理念是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直接作用于司法实践。现代司法理念的发蒙主要来源于两个途径:一是近代欧洲人文主义思想催生的个性解放运动;二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确立的权力制衡,并随着西方国家的现代化不断成熟,当前在全球化背景下呈现趋同化。“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成为普遍公认的现代司法理念内容。中华法律文化传统所生成的司法理念,对构建我国现代司法理念,具有特殊价值,占有相当重要地位。确立中国的现代司法理念,应以现代司法理念为借鉴、辅助,实现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现代化价值体系转化。司法为民是现代司法理念在我国的新发展;也是对民本主义和“贤人”政治传统司法理念的传承发扬。后者对于架构我国现代司法理念十分重要。现代司法理念的其它内容,均可以从制度上加以设计来保证实现;惟独司法为民的理念无法从制度的设计来保证实现,它必须依赖法官的内在道德本质作保证。两相比较,后者居于道德、精神、信仰层面上,为上位理念。按照适应现代化、符合本土化、适应全球化的标准,经区别司法理念间的关系,作者大胆地提出了对我国现代司法理念架构的独特设计——司法为民理念为统领,其他理念隶属服从,共存互动,综合作用。司法为民理念推动法院改革完善中,要注意保持司法开放状态,尊重与保障人权,实事求是、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