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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政治民主化,社会信息化,行政公开化的进一步发展,公民主体意识的增强,人们对政府信息的需求日益扩大。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世界上掀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热潮。各国纷纷制订自己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政府信息公开,对于促进民主,发展经济,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和扼制腐败,具有重要意义。但过度的信息公开有可能导致信息滥用,财政负担增大,危害公共利益;也可能对个人隐私权和商业秘密构成侵害。因此如何妥善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正确界定公开与不公开信息的范围,是各国立法中的一个难点,本文试图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利益平衡进行分析。 本文第一部分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综述。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是公民的知情权,公民的知情权在许多国际法律文件中有所规定。在国内法方面,也为许多国家所确认。纵观一些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史,可见公民的知情权保障逐渐增强,公开范围逐渐扩大,公开程序更加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历史就是各种利益主体博弈、各种利益平衡的历史。 第二部分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利益和不利益。为给分析找到一个基点,这部分首先分析了利益和公共利益,指出其主观性和内容不确定性。但本文还是认为公共利益仍然是一种重大的、现实的、多数人的、依法定程序确定的利益。政府信息公开对于促进民主、发展经济、保障公民权利有重要意义。但过度公开仍可能加重财政负担,造成信息滥用,侵害个人权利。 第三部分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包括公共利益间的冲突,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个人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 第四部分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中利益平衡的原则、方法。在平衡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利益冲突时,首先要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其次要依法界定各种利益的界限,再次要有正确的利益平衡方法,最后要坚持正当的法律程序。 本文最后一部分对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其中的利益平衡进行了实证分析。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经历了解放初期的萌芽,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初步发展和现在完整意义的政府公开制度初步建立。但我国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仍存在不公开信息界定宽泛、模糊,缺失利益平衡机制,缺少正当程序保证,相关法律阻碍政府信息公开等诸多不足。针对上述不足,本文提出如下改进措施①在宪法中确认公民的知情权和隐私权;②制定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③修改相关法律;④加快制定行政程序法,为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利益平衡提供正当程序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