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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是在《合同法》中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律制度,它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性,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成熟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对于保障市场交易活动的顺畅和安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对鼓励交易,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必然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分六个部分对可撤销合同制度进行了论述、分析、比较和评价,以期对可撤销合同制度有更深的了解和掌握。一、前言部分,着重论述了可撤销合同制度确立的历史背景、社会经济背景,以及可撤销合同制度确立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可撤销合同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不断变化而产生的,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结果。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的价值导向在于秩序与公平,而自由和效益却经常被忽视,甚至有时为了追求秩序和公平的价值目标来牺牲自由和效益。与之相比较,市场经济体制所追求的则是以最小的社会成本达到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从而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但其相关规定是非常简单的,与其相比较,《合同法》不仅改变了以往三部合同法根本没有规定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而且还扩大了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同时,对无效合同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更突出地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这正是确立作为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维护公平交易秩序的可撤销合同制度的价值之所在。二、第一部分,对可撤销合同的涵义予以界定;对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进行比较分析;阐述可撤销合同的作用。在理论上进一步界定可撤销合同的涵义,并通过对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分析比较,得出这两类合同之间存在的七个方面的区别。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可撤销合同制度之所以备受推崇,也正是因为该项制度既体现了法律对<WP=39>公平交易的维护,同时又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这就是可撤销合同制度的两个方面的重要作用。三、第二部分,采用分析、比较的方法论述了五类可撤销合同及其构成。可撤销合同的类型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具体原因。世界各国民法典或合同法都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了合同可撤销的具体情况。但由于各国历史传统、立法技术、法律观念等的不同,各国法律的规定也不尽相同。笔者在这一部分中,通过对世界各国可撤销合同形成的具体原因的分析阐述了我国五类可撤销合同极其构成。四、第三部分,对撤销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方法、行使期限、撤销权的消灭以及撤销权与解除权的区别进行了分析和阐述。五、第四部分,分析论述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后,不仅不能产生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预期发生的法律后果,而且还可能发生当事人所并不希望发生的法律后果,即:1.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拘束力;2.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的效力;3.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4.赔偿损失。六、结语部分,本文基于对可撤销合同制度相关理论的分析、研究,认为:可撤销合同制度在《合同法》中的确立可以说是经济发展之要求,时代发展之必然。作为国家对民事行为的柔性干预,可撤销合同制度将在实践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合同法》就可撤销合同的范围作了扩充,赋予了可撤销合同新的内涵,同时对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作了严格的限制。这是我国合同制度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大进步,既反映了世界合同立法的趋势,同时也进一步反映了我国合同法整体价值的转变。当然,现行的可撤销合同制度也并非完美无缺,该项制度中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还有待于理论上的进一步研究与探讨,同时也应注意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立法。鉴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WP=40>规定及学说各有利弊,我国的立法若能在保持自身优点的同时,兼采两家之长,将会更加完善,从而更有效地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缔约关系,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