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尤其是互联网对人们生活的渗透,我们的乘车方式也有了新的变化。在广大青年群体中,网约车已经是一种常见的叫车方式了,但是在网约车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最容易被人们忽视的一个问题就是强制缔约义务。因为大家认为缔约自由,但是缔约自由并不等于契约正义,因此本文另辟蹊径从强制缔约角度论述网约车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并相应的提出完善建议。第一部分是网约车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笔者认为网约车就是线上签订乘车合同,线下提供服务,在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前提下,乘客根据自己的需求,将乘车信号发出由网约车司机接单,司机将乘客以及乘客携带的物品运送至目的地的过程。网约车并不仅仅指网络预约出租车,而是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网约车车辆。在强制缔约理论中,虽然缔约自由化更加明显,但是具有强势地位的一方仍然要承担缔约义务。由于合同成立虚拟化造成缔约义务的时间开始点不明确,针对缔约义务的起始时间笔者认为在无网络中断或不可抗力发生时,应该以约车者发出约车要约时开始起算。因网约车合同的特殊性,对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救济途径和请求对象也与一般出租车合同不同。第二部分是网约车合同中强制缔约义务研究。我国法律中没有关于强制缔约义务的一般性规定,只是零散的存在各个具体法律中。我国合同法第289条恰是关于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违反强制缔约的法律后果。《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约车司机起到承运人的作用,因此在网约车中出现的加价、择客、拒载等现象都应该受到相关法律的惩罚。因为强制缔约义务从产生就受到争议,至今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所以强制缔约义务责任学说至今也没有统一的定论,笔者倾向于侵权责任学说。第三部分笔者从立法、司法、法律监督的角度对网约车中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此部分也是笔者的创新点。(1)在立法方面,起草制定强制缔约义务的总则性规定,并完善相对应条款的法律后果。适当扩大强制缔约适用范围的同时对强制缔约的适用条件进行规范。(2)在私法方面,笔者从2014年的上海网约车案和2018年的网约车加价案逐一分析了在司法过程中的行为并提出建议。(3)法律监督方面笔者认为因网约车的运行涉及部门多,所以多部门联合监督才能起到防治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作用。本文的创造性成果是从立法、司法、法律监督的方面提出了完善强制缔约义务具体的建议,进而从私法角度弥补行政法在解决网约车合同中出现问题的不足。笔者搜集了大量最新资料作为本论文重要的理论支撑,且对数据进行了总结整理,使本文理解起来简单明了。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论述,提出的建议具有实践操作意义,对我国网约车以及强制缔约理论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