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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是冤案、假案、错案的合称。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侦查水平的提高,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正逐步降低,但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无论是湖北佘祥林案件、河南赵作海案件还是云南杜培武案件,冤假错案的发生都有着某些共性的特征。从冤假错案的发生特征上可以看出,侦查阶段是冤假错案的多发阶段。冤假错案形成的原因众多,无论是法律体系上的原因还是诉讼过程中的问题都暴露出了我国在冤假错案防范机制上的不成熟、不完善。随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并对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等方面进行大量的修改,我国的法律制度正越来越注重对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构建冤假错案防范机制不仅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理论的需要,更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程序法治”等理论的需要。《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加强公安机关自身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构建和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引导体系的构建是构建刑事侦查阶段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两个重要方面。本文主要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为视角对刑事侦查中冤假错案的防范机制进行研究,并通过以下三个部分展开论证,第一部分阐述我国刑事诉讼中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第二部分阐述我国侦查阶段构建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合理性分析,第三部分阐述构建我国刑事侦查阶段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对策思考。通过对刑事侦查中冤假错案的防范机制进行研究,对我国冤假错案的现状、特征、成因以及侦查阶段构建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分析,从加强公安机关自身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构建和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引导体系的构建两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