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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作的探索是对国际刑法基础理论的一种前瞻,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环境犯罪也日益被归纳到国际犯罪体系中来。由于大陆法系国家没有明确承认严格责任,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严格责任。英美法系国家对其的态度也并非完全一致,我国刑法学界由于对严格责任的含义及性质在理解上存在较大分歧,故如何评价以及是否借鉴英美法国家的严格责任的理论和在环境犯罪实践方面的应用意见不一。在笔者看来,严格责任并不是罪过责任的对立物,其本质在于免除起诉方证明被告人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我国刑法中不但具有严格责任存在的合理性,同样在区际乃至国际环境刑事法领域内也应当存在严格责任存在的合理性。中国新疆地区和中亚地区紧密相邻,在地缘和生态环境上与中亚各国都有这很密切的联系,同时由于前苏联中亚地区和我国在刑事法律的立法规范和刑事责任规责等方面的相通之处,对我国及中亚地区环境犯罪的严格责任制度研究具有可行性。本文从英美法系中的严格责任入手,结合国际刑法和国际环境犯罪问题,对严格责任在国际环境犯罪中的合理和可行进行以下的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