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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了新《巴塞尔协议》,协议在总结了国际先进银行风险管理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银行风险监管框架。新巴塞尔协议与1988年协议相比,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将操作风险纳入重点关注领域,并最终在新资本协议中将其纳入风险资本的计算和监管框架。伴随着我国的商业银行不断壮大,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的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成功上市,我国商业银行迈向国际活跃银行的速度加快,研究国际活跃银行的通行规则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化发展是必须的。操作风险的关注和研究在目前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即使在操作风险概念上也是各执一言。尽管我国银监会表示,我国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这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暂时不必为操作风险分配大量的资本。但是我国的商业银行在2005年来一系列操作风险的大案要案的发生明确地表示出,我国银行的操作风险控制形式不容乐观。可以说,操作风险比其他风险还容易引发破产倒闭等极端状况发生。相对而言,国有银行的风险管理活动刚刚起步,风险管理对象还只是局限于信用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很少涉及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监管当局对银行风险资产以及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也主要针对信用风险。国内对操作风险管理的研究相对于国际上比较少,对操作风险的度量和管理方面研究多偏重于金融工程学,和银行的实际有较大脱节,从业人员只能从中获得有限的借鉴。尽管我国目前并没有加入新巴塞尔协议,但对于必然走向国际化的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实施巴塞尔协议的监管框架是国际化的必经之路,进行操作风险的管理框架建设是一个必须要解决问题。基于以上的原因,本文从新巴塞尔协议监管要求出发,重点研究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框架建设的共性问题。文中讨论巴塞尔协议中关于操作风险管理者试图建立的风险管理框架时可能面对的,包括操作风险工具、资本计算、资本分级和管理层的支持在内的众多问题。在为操作风险分配资本金问题上对比了目前国际上通用的VAR方法和极值法两种模型,分析了计算资本金分配所面对的主要挑战。在文章的最后,指出三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它们是在针对我国的操作风险管理现状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