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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原系英美法系特有的一项私权利救济机制,旨在惩罚及阻遏恶意行为人,借私人之诉讼实现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之福祉。虽然其自诞生之日起,便饱受多方指摘,但随着岁月的砥砺,该制度在美国得到蓬勃发展,不仅成为英美法系侵权法制度之中流砥柱,而且对大陆法系立法及司法实践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因囿于填补性损害赔偿理论及惩罚性赔偿适用不足的影响,早期对惩罚性赔偿十分排斥,但随着世界经济、文化的不断交融,开始逐渐在司法实践中隐晦接受惩罚性赔偿理念,个别国家甚至在本国单行法中设立惩罚性赔偿条款。我国于1993年首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规定后,又先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中进一步扩张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虽然惩罚性赔偿立法在保护民众合法权益、打击不法经营者、维护社会秩序、淳化商业道德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因其体系化制度建构尚不完善,自身存在补偿标准僵化、裁量因素失范等诸多不足,导致实践中还是出现了许多问题。现正值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之机,理论界及实务界人士纷纷撰文呼吁完善惩罚性赔偿条款,加大惩罚力度,发挥其惩戒阻遏不法行为、激励私人执行的良性效能。在此契机下,本文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考察为切入点,以功能实效为标准检验审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现状,并结合实践中出现的典型问题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之不足进行深入剖析及反思,提出以“功能实现”为基点、坚持“内弥外渐”的方针,充分借鉴国外立法司法经验,逐步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全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分析。以理论界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的不同看法为切入点,通过回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考察其功能演进的轨迹,并结合法律功能理论的相关知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范畴及逻辑关系进行具体分析,以便全面了解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结构,为下文审视不足及完善构想做铺垫。第二部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及实践之审视。通过解读我国惩罚性赔偿现行立法,对其适用要件及近期发展特点进行分析,并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惩罚性赔偿功能实效为基准,从内、外因角度深刻反思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不足,从而与第三部分构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完整体系遥相呼应。第三部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之构想。鉴于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补偿标准僵化、适用范围狭窄、惩罚阻遏等正功能发挥不良、反功能凸显等不足,建议以“功能实现”为出发点,充分借鉴国外立法及司法经验,坚持“内弥外渐”的方针,对内从责任构成、补偿标准、程序保障等方面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结构,;对外渐进式扩张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寻求最佳适用标准,希冀对改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之不足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