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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0年我国批准第一批3家外商投资企业以来到2001年4月底,来自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已在中国累计设立近37.1万家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资金额超过6969亿美元,实际吸收外资3595亿美元。自1993年起,我国连续11年成为吸收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居世界第二,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目前,全世界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已有近400家在我国设立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我国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相适应,中国外资立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对吸引外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到目前为止,我国制定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达200多项;签订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达100多项;各省、市、自治区、经济特区也制定大量涉及外商投资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相互联系,形成了一个我国特有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可惜的是,立法导向失误,结构混乱,顾此失彼,立法技术不成熟,有悖科学,内容规定不尽合理,法律+实施细则的立法模式不合时宜,诸弊端束缚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也是与国际脱轨的。加入WTO将会对我国经济法制产生重要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经济立法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在经济立法方面,我国将根据WTO国际规则和已做出的承诺,相应修改及增加经济立法的规定,受影响的主要是外贸立法和外资立法领域。TRIMs属“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新议题,在该回合谈判结束后达成的一揽子协议中,《TRIMs协议》格外令人瞩目。《TRIMs协议》的诞生,对于完善全球多边贸易法律体制,推动国际投资法的发展,遏制贸易保护主义以及促进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具有划时代的深远意义。成功地突破了多边贸易体制局限于货物贸易的缺陷,第一次将投资问题纳入了世界多边贸易的法律体制之中,从而揭示了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之间的联系,拓宽了该法律体制的管辖范围,并扩大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本身的影响和作用,同时也使多边贸易组织第一次具备了规范国际投资的职能。《TRIMs协议》的诞生,在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使投资领域的国际立法焕发出勃勃生机。 《TRIMs协议》将“国民待遇”、“取消数量限制”、“透明度”的一系列适用于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原则引入国际投资法领域,从而丰富了国际投资法的内容,使传统的国际投资法发生了深刻的变革。《TRIMs协议》为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