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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赔偿。但是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可得利益,也未规定可得利益赔偿的具体司法适用规则。本文从一则案例入手,从不同角度展开,论述学者们对可得利益的概念是如何界定的、以及可得利益的特征、赔偿违约可得利益的必要性。第二章从可得利益赔偿范围的限制规则,比如可预见规则、减轻损失规则等限制规则。在司法实务中,根据我国最高法院2009年颁布的关于民商事审判的指导意见,可得利益损失可以区分为转售利润损失和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等类型。第三章是从多个案例和不同角度,从上述三种不同类型的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相关案件中,分析可得利益损失的在司法实务中的赔偿情况,以及相关限制规则的适用情况,并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争议;第四章中,国外对可得利益赔偿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中,通过确立了合理确定性规则、事实与数额区分标准的划分,法官自由心证的放宽等方面的措施,降低了可得利益损失的证明标准,完善了可得利益数额的计算标准及方法。大陆法系国家对可预见性规则的具体适用前提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完善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相关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