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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是指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公安司法机关、未成年人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辩护律师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有关社会团体组织等可以对未成年人的诸如个人身份信息、家庭情况、学习工作经历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并由此得出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再犯可能性的预估与评价,旨在正确的处理未成年人案件同时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帮扶工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调查报告,因为它是针对犯罪人为未成年人而开展的调查,针对性、非惩罚性和法律性是它主要的特征,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我国对该调查报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造成了司法实践与理论界的混乱,因此,本文从报告具有法律依据、报告的功能是对未成年人予以正确的刑事处罚以及报告的形式属于书证这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力证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属于我国证据范畴。报告的制作应当遵循个别化、中立性和保密性的原则,在制作主体方面,有权制作报告的机关、组织种类众多,但并不是每一个有权机关或者组织都适宜开展报告的制作工作,根据现实情况来看,未成年人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应当是报告制作的最佳人选。但由于报告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的重要性,因此,法院在对自主制作以外的报告应当有着严格的审查程序,制作人也要通过出庭作证的方式参与报告的质证过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内容,但是,自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来,我国社会调查报告在适用中普遍存在着社会调查适用比例低、报告质量欠佳以及控辩双方对报告的效力缺乏救济途径等问题,基于国内外司法实践的考量,本文提出了前移报告启动时间、探索异地委托机制的方式来逐步提高报告的适用比例,将社会调查作为审理未成年人刑案的前置程序,以此来提高司法工作人员对报告的重视,同时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撰写以提高报告的质量,最后,通过建立控辩双方对报告效力的救济途径来予以控辩双方对错误报告的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