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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是TRIPS协议予以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之一。由于我国加入WTO不久,“地理标志”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均比较薄弱,因此,在涉及“地理标志”的一些基本问题上学界认识不一。本文首先重点阐述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产地等相近似概念的关系,从而明确“地理标志”的定义,并且,把“地理标志”分别纳入WIPO和WTO的法律框架下进行历史分析研究,从而全面揭示“地理标志”的准确含义。其次,本文分析了“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权”的关系,特别是揭示了地理标志权的属性。再次,本文通过考察部分主要国家的国内立法,从国别角度归纳出对地理标志的不同保护模式,并研究了“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模式及其发展趋势。最后,基于上述分析,并对照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分析其优劣,从而提出作者对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初步建议。
此建议概括而言可归结为:“以国家利益为重,摒弃部门利益,整合现有行政管理资源,做到各部门分工明确、配合有力、运转灵活”是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总体要求;“以商标管理体系为主体,同时,在地理标志商标审查、授权、监督管理、保护等环节充分发挥质量监督部门、标准化部门、农业、林业等部门的职能”是保护的总体框架;“大力发展、健全行业组织、协会的职能,变行政管理为行业管理、市场管理”是保护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