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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简称PPP)全生命周期是联动一体的过程,但大部分国家现有立法仅为项目建设、运营以及维护阶段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救济机制,忽视了合同签订之前的法律规制和防控作用,造成项目在进入建设阶段后推行困难甚至夭折。除此,学者在以往的研究中过多关注“PPP”中前两个“P”(Public和Private)的利益及其均衡,而对于第三个“P”(Partnership)在“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中的手段作用,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政府在“Partnership”中的职责是为社会资本提供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并合理“分担风险、分享利益”,若企业的营利性得不到保证,将会导致社会资本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懈怠,最终PPP项目的整体进展落后于政府预期。供应商甄选是PPP合同签订前的一个重要阶段,同时供应商甄选程序也充分体现了公私部门间的合作,加强此阶段公开透明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提升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并为项目的顺利推进起到制度保障作用。南非PPP供应商甄选制度的构建体现了对PPP项目风险和财政资金的严格管控,并兼具政府监管职能和对社会资本利益的保障功能,形成了一套成熟的PPP供应商甄选法律机制:采用法律文件和财政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防止甄选程序在实践中的乱象;竞争性甄选方式、可量化的评估标准和高效的三级评估流程确保了甄选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以及甄选结果的高效性。我国目前针对PPP供应商甄选的法律规则还有待增强,通过对南非的相关立法进行分析和总结,我国今后可从以下三方面逐步完善PPP供应商甄选相关立法:第一,完善、协调公私合作领域相应立法,并逐步进行PPP政策性立法;第二,统一采购方式立法,选择适用竞争性招标作为PPP供应商甄选方式;第三,进一步规范和扩充PPP指南手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评估标准进行量化规定,加强资格预审程序与正式招投标程序的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