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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是严重的腐败行为,遏制腐败的蔓延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关键和核心问题,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对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须思考如何更好地履行职责,在总结和运用所积累的经验和资源的基础上,深入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逐步建立健全与现今政治、社会和经济模式相适应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体系。本文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课题为研究主线,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阐述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范畴、必要性以及预防权的内涵入题。第二部分对我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实践中机构配置、主要职责、内部分工、预防模式、考评和行业性预防职务犯罪、预防对象不合作等内外部现状及问题进行阐述。第三部分对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探讨,对实践中职能定位法律依据不足、预防职权不明确、单向的预防模式与预防合力形成之间的差距、转变预防执法理念的力度不足等原因展开分析。第四部分对完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一是要推进立法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进行立法。二是要推进对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职权的确定,必须明确赋予建议权、纠正权以及监督权。三是要推进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从单一的监督到与服务相结合的转变。四是借鉴参考香港廉政公署和法国预防贪污腐败中心的成功经验,整合社会专业资源,构建预防职务犯罪志愿团体和人才智囊库,以新模式、新方法应对新形势下的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