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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关于著作权中规避技术措施行为刑法定性的论文,旨在认识规避技术措施行为在现今数字化刑法有效规制的必要性,了解规避技术措施行为,认识到到现在处在数字化网络时代,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危害性日益严重,刑法制裁是顺应这一背景作出必然的调整,以更好实现刑法功能,并更好的保护著作权的健康发展。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著作权中规避技术措施行为概述,这部分是为后文作为铺垫的部分,并非是本文的核心部分,更准确地说是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内容。在第一部分论述了技术措施的概念及其特征、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分类,这个部分内容是作为本文的基础概念部分,但是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也存在诸多争议,所以理清这个部分内容对后文的展开的论述是十分必要的。第二部分是对著作权中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入罪考察,从这部分开始是对规避技术措施行为在刑法层面上的探讨。根据规避技术措施行为造成的实际危害,即它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再从刑法谦抑性考察,论述其是否有入罪的必要,最后以规避技术措施实行行为和规避技术措施帮助行为为视角论述具体的分类行为法益侵害,从而得出,规避技术措施行为在刑法层面入罪以及对其制裁是必然的选择。第三部分是探讨了在现行的刑法层面上及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对规避技术措施帮助行为的处罚困境,规避技术措施帮助行为在现行刑法层面上唯一的途径只能通过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纳入到刑法制裁,但是很显然,规避技术措施帮助行为不能完全被囊括到侵犯著作权罪中。而在司法实践中,规避技术措施帮助行为纳入到非法经营罪中也存在诸多缺陷,所以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刑法立法是解决司法对此困境中的一个需要。第四部分也是论文结尾部分,提出了完善规避技术措施帮助行为的举措就是对其单独入罪,对规避技术措施帮助行为入罪的基础进行了理论分析,规避技术措施帮助行为是实行化,其社会危害性远高于规避技术措施实行行为,最后试着探讨了规避技术措施帮助行为的具体法条创设,以便具有更好的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