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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界的学者们对数额犯进行了一些探讨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对数额犯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意见并非一致,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数额犯中的疑难问题也是层出不穷。鉴于此,笔者希望通过论文的写作对数额犯有一个更深的理解。除引言外,本文分为数额犯概述、数额犯中的“数额”、数额犯的未遂形态和数额犯的完善构想四个部分。本文首先介绍了数额犯的基本情况。通过考察,我们会发现一些国家规定有数额犯,而一些国家没有规定数额犯。对此,笔者分析了各国情况不同的原因,主要包括各国犯罪概念模式不同、各国采用的犯罪构成体系不同以及各国的社会治安制裁体系不同等原因。这些分析为研究我国数额犯做了一个外围铺垫。然后笔者对数额犯在刑法理论界存在的不同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比较和考察,并区分了数额犯与数量犯。笔者认为数额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以一定的金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一类犯罪形态,并认为数额犯具有突出的直接物质经济利益性、定罪量刑中数额起重要作用、数额是犯罪构成的一部分、时间性、地域性等特征。在对数额犯的主要分类做一探讨时,主要介绍了数额犯的三种分类。接着,本文对数额犯中的“数额”进行了探讨,这是本文探讨的重点。首先分析了数额的含义以及数额与其他情节的关系。通过比较不同学者的观点,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数额是指刑法中规定的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以一定种类货币为单位的财产金额。然后笔者探讨了确定数额标准时应遵循的原则,认为在确定犯罪数额时,应遵循刑法谦抑性、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以及宽严相济等四个原则。这部分还对数额的认识错误问题作了一些探讨,这是本文的重点之一。笔者对如何处理数额认识错误问题提出了一些原则,如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注重犯罪预防原则。然后,本文探讨的是数额犯的未遂形态问题。这是本文的一个难点。针对数额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各种争论,笔者认为数额基本犯不存在未遂形态,数额加重犯有存在未遂形态的可能。然后对数额犯未遂与既遂并存时的处理和数额犯未遂形态中数额的认定等问题做了一些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比如,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一部分是既遂状态,一部分是未遂状态,笔者认为如何处理这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分情况处理。在分情况处理时,以重行为的性质来认定犯罪的性质比较合理。在对数额犯的未遂形态的数额进行认定时,应区分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并采取不同的认定方法。对于能犯未遂中的数额,可以通过考察犯罪场所、犯罪手段、犯罪规模以及其他证据进行认定。对于不能犯未遂中的数额,如果物品无价值或价值无法计算,我们可以不认定其犯罪数额,而只将犯罪涉及的财物作为定罪量刑的一个情节。然后根据行为人意图侵犯财物的价值是否属于数额巨大,来决定是否对其定罪处罚。最后,本文对如何完善数额犯提出了一些构想。第一对在犯罪数额中引入合适的变量做了探讨,认为在确定数额标准时需要引入一个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变量,以此为基数,对不同犯罪规定不同参数,通过基数与参数的乘积来确定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以实现数额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第二对无形财产的数额认定做了分析,认为无形财产的数额认定可以采取正反两面的认定方法,并辅以推定的认定方法来进行;第三对涉及不同地域时数额犯的法律适用问题谈了自己的建议,并提出建立含有数额犯各地具体数额标准的数据库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