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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与投机倒把罪有一定的联系,是由其分化而来的。投机倒把罪之所以废除,就是由于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甚至变异,最终走上“口袋化”之路。然而,非法经营罪也惨遭“口袋化”这一噩运,一方面这一罪名的刑法条文采取了空白罪状加兜底条款的方式,使之定罪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一系列的相关司法解释又不断出台,这一罪名的入罪范围不断扩大。再加上司法实践中定罪的混乱,这一罪名不断地从扩张走向变异,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初衷。近年来其“口袋化”的趋势一直被刑法学界讨论,2017年,全国“刷单炒信入刑第一案”又将该罪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毫无疑问引发了新一波的探讨。为了避免非法经营罪重蹈投机倒把罪的覆辙,本文从一起引发大众关注的案例入手,将此案所代表的非法经营罪的典型特征作出分析。将立法层面、司法解释层面、司法实务层面作为三大主线,通过研究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现状与困境,分析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从而欲探索出去掉此罪“口袋化”的路径。以刷单炒信入刑案为视角,可以看出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已经被不合理地扩张,在立法和司法层面都产生了“口袋化”的现状。此罪的“口袋化”有众多危害,不仅不符合刑法的保障功能的要求,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不符合,在实务中也会引起混乱。本文认为,要解决此罪的“口袋化”问题,在立法层面要明确把握“国家规定”的内涵和外延,只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根据同类解释对《刑法》第225条第四项加以明确,与前三项具有相当性;在司法解释层面,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明确司法解释的制定主体是两高,且司法解释不属于“国家规定”;在司法实务层面,提高法官整体的综合素质,法官自身严格把握权利边界,合理地使用自由裁量权,司法界也要在一定程度上容忍危害行为。本文在写作过程中,综合采取文献整理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案例研究法,旨在对实际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通过本文的研究,将有助于更好地解释现有法律,而不是一味地修改法律,这将更有助于维护刑法的威严。此外,实务界充分认识到此罪“口袋化”的原因与必然性,以科学理性的态度看待此罪,从出罪层面对非法经营罪去“口袋化”提供新思路。最后,我国现有罪名中的口袋罪并不是仅此一种,希望通过本文对口袋罪的成因和对策研究,能够对其他“口袋罪”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