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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确立了我国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可以改变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现象、有效救济消费者、遏制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弥补行政执法的不足。消费者协会是消费者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在消费者公益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消费者公益诉讼也能增强消费者协会保护消费者的力量。但消费者公益诉讼要发挥相应的作用还需要解决一些存在的问题。消费者公益诉讼的问题是:首先,消费者协会自身地位模糊,利益代表机制不足,人员与管理存在问题,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公益诉讼中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次,《民事诉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存在理解与适用的困难,2015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也没有实质性的突破。再次,对消费者协会的诉权方面没有区分禁令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利于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实际操作。最后,没有针对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定特殊程序规则,不能给消费者公益诉讼提供一个很好的程序保障。照搬《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特殊状况。消费者公益诉讼运行上的问题是法院不敢轻易立案,存在许多顾虑,法律上的规定不能切实得到执行。这些存在的问题集中反映出我国立法不够精细化,立法者只制定制度,不完善配套,不督促执行,制约了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的发展。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要真正发挥作用,就需要解决存在的法律和运行方面的问题。首先,我国消费者协会需要理清自己的地位,既要利用政府的资源更好地发挥作用,又要保持民间组织的优势密切联系消费者,同时改革自己的管理制度。其次,立法机关应该在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中发挥作用,不断制定适应时代的实体法,在实体法中规定相应的公益诉权,明确受案范围;再次,完善立法技术,精细区分禁令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最后,针对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定特殊的规则,这点尤为重要,这是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运行的程序保障。起诉制度要完善,这是程序保障最重要的一点,不能存在起诉难的问题;审理制度要完善,审理制度要向消费者适度倾斜;激励与约束机制要完善,激发社会力量的参与,切实落实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当然也应该看到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不是万能的,消费者的救济要依靠的是各方面力量的综合发展,形成一个完备的消费者法治。与消费者有关的实体制度、其他诉讼制度一同发展,消费者公益诉讼才能发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