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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四个部分,正文共计41000余字:
第一部分为序论。在序论中,笔者从一个基本的哲学判断出发,引出本文研究的重点,即考察社会进化论与晚清法律思想和法律改革的具体关系如何。
第二部分研究社会进化论与法律的一般关系。文章首先分析了西方社会进化论和晚清社会进化论的内容和特点,指出了它们的异同,认为西方社会进化论最终与人类进步观结合,形成一种历史哲学,而晚清社会进化论并没有构成一种完整的理论,而是一种口号式的标语,这是由于没有全面理解社会进化论的关键所致。其次,简要概括了法律进化思想的历史和内容及社会进化与法律改革的关系,指出法律进化思想与社会进化论关系密切,历史悠久,内容丰富,至今尚在不断发展完善之中,进化思想对法律改革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第三部分研究晚清受进化论影响而形成的主要法律思想。对这一问题的分析,不可能面面俱到,笔者选择了康有为、张之洞、沈家本、梁启超和严复的理论进行分析。笔者认为他们代表晚清法律改革的各种派别,都以进化论为理论基础,目的都是为了建立一种新的法律哲学。比较而言,在宪政方面,康有为,沈家本和张之洞主张保守的君主立宪。康有为从儒家政治哲学和社会进化论出发,认为法律必须与三世政体相适应,这是一种哲理解释,其意义主要是引导作用。最后,简要分析了礼法双方是如何运用社会进化论进行论争的,认为杨度和劳乃宣分别代表着社会进化论支持变法和反对变法的两支。
第四部分是结论,简要分析了社会进化论在晚清的得失。笔者认为,社会进化论确实对清末法律改革和现代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起过重要作用,在进化论的支持下,晚清现代法律制度建立了起来,法律观念也得到了更新,但受社会文化环境及理论自身的制约,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