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渎职罪不仅对党和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还致使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到了严重的侵害,而且渎职罪还是引发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诱因,同样作为职务犯罪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数倍乃至数十倍。在司法实践当中滥用职权罪作为比较特殊的犯罪,其在具体的认定和处理上存在着诸多疑难复杂的法学理论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基于上述原因,笔者通过选取自己查办的Z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W市中心支公司栗某某、李某某滥用职权案作为引子,对司法实践当中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资格身份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渎职犯罪行为人的主体资格界定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确定,这两个典型疑难问题运用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结合使用法解释学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统计调查的方法对案例进行刑法学分析,从而得出最终的结论是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有滥用职权的渎职犯罪行为发生,并且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均可构成滥用职权罪。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来进行论述和分析:第一部分,主要概述了Z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W市中心支公司栗某某、李某某滥用职权案的基本情况和案件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将案例与刑法学理论相结合,对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刑法学分析。第三部分,对本案综合评析并提出相应的刑法学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