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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环境问题作为附随经济发展的“副产品”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事故周围的生态环境遭到了极其严重的破坏,造成了社会经济的巨大损失,同时也极大地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因此,采取有效的手段妥善防范和处理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近年来各国广泛适用于解决这一社会难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不仅有效弥补受害者损失,而且帮助企业及时分散环境风险,解决环境问题。但是该项制度在我国的探索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初和2007年展开了两个阶段的试点,试点结果并不十分理想,由于这一制度在我国仅以试点的形式适用,且在立法方面的依据较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一项有益制度未能在我国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针对这一问题,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所涉及的相关理论知识及两个阶段的试点实践,学习并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指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包括:承保模式不确定,承保范围局限,承保机构单一,保险费率不清晰及责任期间和免责事由不明确等问题,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以期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立法方面的研究贡献一份绵薄之力。全文共分为四章论述。第一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概述。阐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特征、功能及理论依据。第二章,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现状及立法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总结我国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立法。其次,概述我国两个阶段的试点现状,指出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最后,针对承保模式、承保范围、承保机构、保险费率、责任期间、免责事由等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第三章,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分析发达国家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的立法实践,得出对我国有益的启示。第四章,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建议。通过前三部分的阐述,就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承保模式、承保范围、承保机构、保险费率、责任期间及免责事由六个方面进行论述,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立法方面的研究提出合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