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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司法鉴定的地位在刑事诉讼中举足轻重,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对于侦查机关快速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定罪量刑有重要作用。然而,近些年鉴定意见受到法律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质疑,因为如此重要的法定证据缺乏对等、有效的质证。为了避免法官过于依赖鉴定意见造成的不利影响,防止错误的鉴定意见未经有效质证即作为定案证据,保障控辩双方充分质证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相关事项做出了相应规定,为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对专家辅助人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从理论上提出完善专家辅助人及其配套制度的设想,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借鉴,并推进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相关制度的完善。笔者在文中对专家辅助人及其相关制度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厘清易混淆概念间的区别,明确我国确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必要性,同时通过对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并对日本的辅佐人制度、俄罗斯的类似制度进行分析,总结共性,内化为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文中重点对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实状况进行了研究,指出制度运行中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不明、资质标准未定、缺乏相关救济机制等相关问题,并提出明确专家辅助人地位、资质、权利义务,完善出庭程序,建立配套制度等针对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