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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国有资产不断流失、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垄断现象渐露端倪……一系列新的问题不断出现,而现有的各项制度由于种种原因已经不能应对这些新的情况,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某种程度暴露于各种侵害之下。为了解决中国社会现存的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建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行使对一般民事活动的监督权的问题摆在我们的面前。本文运用比较方法,通过对各国民事公益诉讼规定的分析以及对我国理论和现实需要的阐述,提出建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张,并明确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我国检察机关,由此进一步深入探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一系列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本文由前言、正文及结论组成。前言简要叙述了本文的写作动机,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价值和理论意义。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民事公益诉讼的概述。简要介绍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着重介绍国外不同法系国家民事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以及我国曾经确立但最终取消民事公益诉讼的历史过程,最后论述了重新建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重大意义,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方面体现了宪法和法制原则;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后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需要。第二部分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类型研究。此部分分别对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前苏联以及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提起的主体进行介绍,用提起主体一元模式和多元模式来划归不同国家。最后用比较的方法归纳出各国普遍的做法和通行的规律。主要包括五点:第一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主体规定的不同;第二是各国均有扩大提起主体的趋势;第三是受案范围的不断拓宽;第四是公民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意识增强;第五是各国均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最重要的一点也就是第五点,对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借鉴作用。第三部分把视野从国外拉回来,集中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上。通过排除法基本认定我国检察机关是最适宜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接下来从正面论证检察机关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无论从法学理论的发展为其提供了理论依据还是从检察机关本身的性质和职能分析;无论是国外丰富经验的借鉴还是我国历史经验的总结,都足以说明我国检察机关是当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提起的最佳主体,毋庸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