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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程度越来越深,我国外逃贪官的人数也与不断增多,出逃时往往携带巨额赃款,给我国政治、社会、经济都带来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2014年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要求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大力推进追逃追赃工作。文章以此为背景,从国际司法合作中实际遇到的障碍出发,提出构建国际信息交换机制、构建引渡和其替代措施并重的机制,来对追逃工作提供智力支持。文章先根据国内法律和多边公约中的相关规定,来界定追逃对象的范畴,这是全文的逻辑起点。实践中因犯罪而外逃他国意欲躲避法律制裁的人员有很多,主要是犯罪类别各有差异,如经济型犯罪中非法集资后外逃,但这些并不全是本文所讨论的对象。我国《刑法》中主要是以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这两章来规制侵害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的职务型犯罪,在这些罪名中,《刑法》对犯罪主体的定义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对腐败犯罪罪名的相关规定不仅包含了我国《刑法》中的上述罪名,而且还将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的行为、向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的行为、外国公职人员受贿的行为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的行为,以及私营部门侵占财产犯罪都纳入腐败性犯罪。本文认为因公职性是外贪官的共有特点,也正是基于这一点,相较于《公约》中规定的其它主体,给后续的追逃工作带来特有的障碍和更大的困难,因此追逃对象采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更为合理。第一章主要阐述了构建国际信息交换机制的原因和具体措施。第一节从贪官外逃的模式分析,有预谋的一般都遵循转移财产-办理手续-伺机出逃这三个步骤,从而得出在这个动态过程中,我国对诸如官员转移财产信息、变更国籍信息、出入境信息等信息的掌控往往是缺失的,由此在预防出逃和事后追逃中都带了非常大的弊端,从办理赖昌星案和余振东案的过程中可以比较得出,同是出逃,若是已经获得出逃地国的国籍,同是启动移民遣返程序,两者若正常走完法律规定的流程,相差的时间间隔非常之大。第二节阐述机制如何构建,首先需要对所谓信息下一个定义:?举例说,即犯罪分子入境信息、国籍信息、财产信息、住所信息等,以及近亲属的上述个人信息;?该信息往往是国际法意义上的联结点,如住所信息、国籍信息。?根据现有的技术手段能够获取并交换,对本国预防犯罪分子出逃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提出,信息交换机制的原理,是利用美国以FATCA法案为基础同其他国家签订的政府间协议(IGA)。在该模式下,美国财政部通过与境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以获得本国公民在海外的财产信息,借此来打击本国公民的偷税漏税行为。同时该协议还规定,任何与美国签订协议的国家将自动获得最惠国待遇,即也可以同除美国外的其他国家进行信息交换。在我国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梳理国内法中与政府间协议矛盾的条文,同时须出台配套法律法规来保证境外金融机构能切实履行该协议,提供我国公民海外财产信息等。对于贪官国籍信息、出入境信息,本文一是提出与世界主要国家签订信息交换双边协定的构想,并进行了可行性分析;二是认为要有效利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涉及国际合作的相关条款。第二章主要阐述了引渡工作中的障碍。引渡是国际司法合作的最主要形式,是追逃工作的核心。第一节分析了主要困境,一是我国缔结的引渡条约数量少质量若,在严格遵守条约前置主义的国家前引渡工作几乎无法开展。二是在无引渡条约时,需要依据互惠原则或者多边公约来谈判以达成个案协定,谈判过程消耗时间长、投入资源多,临时达成一个协定不啻于缔结一个新的引渡条约,同时这个过程中环境和其他因素的变化较大,增加了追逃的不确定性。三是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主权性太强,当犯罪分子取得出逃地国国籍时,被请求国基于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往往会选择性不适用双边或多边条约中的相关条款,而拒绝我国的引渡请求。四是贪官外逃之前一般都在我国党政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由于职务的特殊性,往往可以对被请求国捏造被政治迫害的假象,来寻求其政治庇护或者难民保护。五是在我国引渡条约数量少质量若的情况下,还不能对现有已签订条约进行有效利用,2003年至2013年的统计显示,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总计有1200多项,而我国向外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总计只有100多项,两者整整相差了11倍。第二节从中纪委公布的2015年追逃报告出发,即18名落网的“百名红通”人员以及另外追逃回国的738人中,采取的方式基本上都是劝返和遣返;结合分析贪官外逃时往往都会有预谋地选择与我国无引渡条约的发达国家,得出以引渡方式追逃在短期内成效不大。第三章提出了构建引渡和其替代措施并重的追逃机制。第一节主要针对上一章中的引渡困境逐一提出对策:一是要完善国内法治环境,提高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司法公信力,从而加快引渡条约的缔结;二是要对一些并没有秉承严格意义的条约前置原则的国家,我们要争取基于互惠原则达成个案协议;三是要准确提供证据材料以排除政治犯认定;四是要建议我国《引渡法》采相对主义的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从而为达成个案协定和缔结引渡条约减少国内法上的障碍;五是要整合相关机构职能,能够有效利用起来现有的条约、协助协定。第二节主要阐述了现阶段引渡替代措施的定位和效用。引渡替代措施主要是指移民法遣返、异地追诉、劝返这三种形式。我国自2014年发布红色通缉令以来,数据显示大部分追逃贪官回国的形式都是以上三种,引渡回国的几乎没有,可见引渡替代措施的巨大成效。所以我国相关主管机关要积极搜查搜集证据材料,配合外国主管机关启动移民遣返和异地追诉程序,同时将劝返贯彻到各个环节,积极创造外逃贪官自愿回国的条件。综全文所述,从作用上来说,引渡和国际信息交换机制乃是境外追逃所必须注重的长效措施,相关体系程序完善和成熟以后,形成流程化,会相对的节省我国主管机构大量的精力。而引渡的替代措施则更像是一种灵活的补充,现阶段要大力实施和开展,要肯定其成效,但三者的目的和功能仍有本质上的区别,我国主管机关须根据具体情况有侧重的开展追逃工作,才能取得更好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