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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急速发展的信息社会,日益频繁的交易使得信息的流动性不断增强,个人信息已突破原来狭窄的藩篱而进入公众视野。于此同时,个人信息不仅财产价值日益凸显,其被非法利用的几率也大大增加。遗憾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特别是在民事领域还非常不健全。不仅如此,因个人信息的泄露造成垃圾短信等侵扰生活安宁的情形普遍存在,但隐私内涵的不确定性使得此种情形仍存在法律性质认定上的问题。这不仅使得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关系暧昧不清,也使得司法实践中难以统一裁判标准。本文将在介绍国外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传统及现实,致力于将隐私与个人信息进行概念区分和外延界定,以期探索出一条个人信息权益立法保护的合理路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基本理论,文章在进行比较的基础上介绍了二者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分类。首先,隐私的概念主要存在三种学说上的争议,即“信息说”、“信息和生活安宁说”、“私人领域说”,三者层层递进,范围愈来愈宽。个人信息,简而言之,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具有主体识别性的信息。其次,就二者的特征而言,隐私具有私人性和非公开性、可克减性以及历史发展的特性;个人信息则具有可识别性、形态多样性和客观性。最后,依“领域理论”可将隐私划分为隐秘领域的隐私、私密领域的隐私、个人领域的隐私三种类别。此外,也不乏学者提出信息隐私、生活安宁隐私、空间隐私等隐私形态。个人信息主要可分为直接个人信息和间接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和琐细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与隐秘个人信息。第二部分致力于探讨隐私与个人信息区分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必要性包括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具体而言,理论上区分的必要性可从三个方面理解:1.比较法上二者关系处理上的分歧;2.我国学理上存在对隐私内涵的重大误读;3.基于相关法理的考量。实践中区分的必要性从二者存在形态上的权益杂揉以及法律救济上的不同诉求着手。区分可能性则从二者法律属性上的非一致性以及内部构成上的差异展开。第三部分探讨了隐私与个人信息区分中的相关理论问题,包括区分依据、逻辑悖论以及二者的外延界定。区分依据主要是从价值层面切入,包括立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不同价值形态下的法律保护程度以及权益与人格尊严的关联机制三个方面。逻辑悖论主要是从权利竞合的非正常性以及立法的“先来后到”原则方面展开。最后是关于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外延判定,文章将隐私的外延界定在信息层面,个人信息则仅限于非隐私性的个人信息部分,至于是否具有隐私性则依“合理的隐私期待标准”而定。第四部分是我国个人信息权益立法保护的模式设计。文章首先分析了我国个人信息权益立法保护模式的几种观点及其不足,然后指出我国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立法应选择人格权保护模式的进路,并在此基础上将个人信息权益定性为一项具体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