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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古代就有,并存在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呈蔓延之势,它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现阶段,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具有存在的广泛性、主观的故意性、形式与后果的严重性、缺乏救助性等特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以成年男性居多,究其原因,除了男性具有优越的体能条件外,传统意识形态中男权思想、封建文化影响是家庭暴力发生的深层次的社会因素;个人受教育程度、个人心理素质高低是家庭暴力发生的深层次的个人因素;夫妻感情破裂、经济收入差距过大、生活压力过大等原因是家庭暴力发生的直接因素。家庭暴力侵犯了妇女的人权,具体来说,它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隐私权、财产权、性权利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国家通过法律予以保护的权利,是不允许侵犯的。虽然各国对妇女人权的范围和保护力度还有不同的认识与差异,但从总体而言,保护妇女的人权已经成为国际和国内人权保护的共识。因为各国或地区历史传统不同、法律文化有差异,各国或地区针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人权的保护也各不相同。在反家庭暴力立法和执法的实践中,英国、美国、加拿大、法国、韩国、我国台湾地区具有了相对成熟的经验,在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和防治方面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我国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立法。但我国是最早签署《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国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及政策性文件也就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作了规定。尽管如此,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例如家庭暴力界定不明确、缺乏整体规范、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都存在不足、部门责任不明确等。我们必须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反家庭暴力的成功经验,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应该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制定针对家庭暴力的投诉受理程序、制定针对家庭暴力的证据规则、制定对受害人的特殊临时保护措施、明确相关机构的责任等。另外,在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的同时,还要完善现有的刑事、民事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完善社会反家庭暴力的体系,以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基本人权。